法律服务进企业
发布时间:2018-06-06 点击次数:1434
每月的15日是商会法务咨询日,为能更好地为商会会员提供便利的法律咨询服务,昨日(2018年5月15日)下午,秘书长陈招荷与同舟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走进会员企业超杰暖通进行了法律咨询服务。
在咨询过程中,超杰暖通陈总提出了困扰企业的工程款追讨问题,律师针对陈总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走进企业进行一对一、点对点的服务,既能高效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难题,也保护了企业的隐私,使企业真正得到帮助,获得实际成效。
律师温馨提示:
在与很多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以为欠款还钱天经地义,不注重风险防范和证据收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才发现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难度非常大。在此我向各位企业给出几点小提示,希望能帮助企业防范欠款纠纷,化解法律风险:
首先,在应收欠款产生前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合作前仔细调查合作对象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正在经营,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是否有变化、其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如何、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过往资料也要保存,有时候往往是这些过往资料可以说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文件签订效力、财产的动向,对收回欠款有重要影响。
其次,收集并保管好送货的证据材料,包括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送货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这些是证明我方履约的重要证据,要注意掌握这些证据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买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送货单等单据,由于一般只是对方员工签名,这存在很大风险,要定期对账并盖章确认,或者让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也要保留好对账单、付款申请书、还款计划书等确认对方货款的重要证据。千万不要在买方付款之前将关键的交易单据原件交给对方,无论是出于交易习惯或其他原因,否则对方一旦赖账,手上将无权利主张之凭证。
同时我们要注意交易的主体,我们所指的主体是指采购单、送货单上面显示的交易主体,有一些采购方名称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不对的,则应以盖章的公司为交易主体,要注意所盖的是公章、财务章还是业务章或者合同章,这对交易文件的效力都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不管如何,一定要留意,单据上的交易主体是谁,不要轻易因为关系比较熟而放松了对此的审查。
再次,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如可以,可直接要求买方的实际投资人在送货单/收货单、对帐单上亲笔签署连带保证条款让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如果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再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张债权以使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主张债权的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要求买方向卖方发出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对帐单等。